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02-22 来源:劳动法苑
二倍工资 年休假 竞业限制
  

  一、只进行入职登记,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点】

  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6日,王某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当日便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载明他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职位、试用期限、工资待遇等,用人单位随后便安排他上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并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同时协商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5日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工资62340元,但用人单位至今尚欠16270元未付。

  不久,王某某以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而后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入职登记并不能免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在不同单位工作劳动者也可获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要点】

  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日,黄某某进入成都某乳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工作,工作数年后离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黄某某遂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主张入职该单位前参加工作已满10年,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

  该公司辩称黄某某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年只应该享受5天的年休假。后经查询黄某某人事档案及社保缴费记录,法院查明其入职用人单位前在其他多个单位工作,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

  【裁判结果】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签竞业限制合同,签订双方均承担相应义务

  【核心提示】

  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刘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刘某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离开后不得在代理过的项目、楼盘、客户中工作,除非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支付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房地产公司指派刘某到永川区一个楼盘项目任职销售经理。

  2015年2月,刘某离职,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后来,刘某入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在之前的楼盘项目从事销售工作。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遂诉至江北区法院,要求判决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刘某辩称其属于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合同应属无效,即使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低。

  【裁判结果】

  经江北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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