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4日,张某入职糯米网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糯米网公司被百度公司并购。2013年12月30日,张某与糯米网公司签订了《奖金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鉴于乙方(张某)作为糯米员工一直以来对糯米所做的贡献和努力。甲方(糯米网公司)现决定向乙方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该笔奖金金额为税前金额,甲方将于2013年12月发放,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从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虽然甲方将上述奖金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充分享有该奖金的前提条件是乙方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任何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协议签订当日,糯米网公司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奖金91005元。
张某主张该协议的签订违背了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证明上述主张,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苏某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苏某称其原系糯米网公司员工,2013年12月30日听到龙某讲糯米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签订奖金协议,协议约定1年内不能离职。苏某称龙某当时是她的主管,糯米网公司没有与苏某签订奖金协议,据其了解,奖金协议都是与管理层签订的。苏某当庭表示,糯米网公司的奖金按季度发放,其认为给张某、龙某等人发放奖金的性质是希望他们在糯米网公司继续工作,不要太快离职。
就张某的离职情况一节。张某主张其并非主动离职,但就上述主张,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糯米网公司主张张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奖金协议》的约定,其已不符合享受奖金的条件,故应当返还奖金。为证明上述主张,糯米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辞职申请表》予以佐证。《辞职申请表》中有张某的签字,辞职理由为"百度糯米对我的能力、职位、级别没有给出应有的认可,我无法接受,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请批准。谢谢!......",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张某对《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其明确表示不对该辞职申请表中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
经糯米网公司申请,法院向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调取了张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该缴纳情况显示,2014年12月15日,糯米网公司申报了张某2014年11月的所得163000元,项目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税款39745元。糯米网公司主张除申报张某的120000元奖金外,还同时申报了张某在糯米网公司工作期间的其他应税收入,故申报的收入额高于奖金数额。张某认可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但主张因发放奖金时间为2013年12月,而申报个税时间为2014年11月,且申报的金额与约定的奖金数额也不一致,故不认可2014年12月扣缴的税款中包括了120000元奖金的应扣税款。
【劳动仲裁情况】
糯米网公司以要求返还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裁决:1、张某向糯米网公司返还奖金91005元;2、驳回糯米网公司的其他请求。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糯米网公司返还奖金九万一千零五元。
【一审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以下几点:
其一,张某与糯米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其二,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奖金的性质;
其三,张某是否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关于双方签订的《奖金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张某主张签署《奖金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张某并未就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向法院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张某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张某主张该奖金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并要求其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故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根据该奖金协议,系由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奖金,而张某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糯米网公司工作满一年,仅是其享有该奖金附带的条件;若张某违反了该条件自行离职,亦仅需返还奖金。在上述约定中,除了对张某享有奖金设立条件之外,并未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设立其他限制,亦未要求张某向糯米网公司支付违约金。据此,法院认为该奖金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张某与糯米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糯米网公司与张某均应遵守该协议约定。
其次,就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奖金的性质问题。张某虽主张该奖金的发放是对其当年工作的认可,符合用人单位按年度发放奖金的惯例。但根据张某自行提交的苏某的证人证言,糯米网公司的奖金系按照季度发放。而张某又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诉争的款项系其年终奖金。故法院对张某所主张该奖金系其年终劳动报酬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就张某的离职原因一节。张某虽主张其并非主动离职,但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张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反之,糯米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载明了张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张某虽不认可申请表中的签字,但其未就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鉴此,法院依法采信《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定张某系主动提出离职。在糯米网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奖金追索权的情况下,张某仅以糯米网公司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由,作为不予返还奖金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奖金协议》的约定,张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糯米网公司返还奖金。现糯米网公司已支付张某奖金91005元,故张某应当依照约定,将上述奖金返还糯米网公司。
【二审诉辩情况】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奖金协议》属无效协议,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标的奖金不属于年终奖金,张某需要全部返还所发放的奖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认定张某主动提出离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4、张某离职时,糯米网公司所有部门均已审批通过,其中也包括财务部门,在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时,所有交接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糯米网公司并未提及退还奖金一事。
糯米网公司答辩称:1、《奖金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某称《奖金协议》属无效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充分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是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该期限不是服务期的概念,没有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2、糯米网公司发放的特殊奖金不是劳动报酬,是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3、按照《奖金协议》返还奖金的条件是一年内因任何原因离职,只要是张某提出的都需返还奖金。4、张某在离职时,各个部门的流程表明员工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没有任何情况表明糯米网公司放弃了这笔奖金。
【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奖金协议》的约定,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奖金的前提条件是,张某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糯米网公司工作满一年,若张某在一年内因任何原因主动离职,需返还奖金。该约定未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设立限制条件,亦未要求张某向糯米网公司支付违约金,仅对奖金的支付约定了附带的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张某关于《奖金协议》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奖金协议》签订当日,糯米网公司即向张某支付了奖金91005元,张某虽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年终奖,但未举证证明,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2014年4月16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糯米网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奖金,符合《奖金协议》的约定,张某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