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14年5月12日经人介绍进入A建设公司所施工的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天。2014年10月20日上午8时许,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刘某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刘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两位证人证言证明其在A建设公司所施工的工地工作,A建设公司对于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其已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建筑劳务公司负责,刘某系B建筑劳务公司招用的员工,工资也是由B建筑劳务公司发放。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刘某究竟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A建设公司将其负责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B建筑劳务公司,该分包合同真实有效。刘某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是B建筑劳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从B建筑劳务公司获得报酬,其劳动关系在B建筑劳务公司而不在A建设公司,故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启示与思考】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不会全部由其自己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往往会将其中一些工程,如安装、土木等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因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现象较普遍,造成劳动者不清楚究竟与哪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要找准被申请单位。本案刘某的情形即为被申请主体错误。刘某的用工单位应为B建筑劳务公司而非A建设公司,所以刘某只要重新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B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即可支持其请求。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类案件,劳动者应加强维权意识。为避免被申请主体错误,应在工作中主动了解工程转包分包情况,以便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第一时间起诉正确的用工单位。同时,劳动者还需要承担其与被申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最为常见的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出入证"、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劳动者应在工作时注意保存上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