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2013年7月进入L公司从事保安岗位工作。李某所在岗位工作时间为早晚班,班次为做一休一,早班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9点,晚班工作时间为晚上19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每班均有两次半个小时用餐时间,两个班次间隔24小时。李某上下班打卡考勤。L公司保安岗位经审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5年5月李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事后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L公司补发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根据考勤卡记录的工作时间合理扣除用餐时间后,核算李某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加班时间,对李某提出的要求L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驳回李某要求L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如何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考勤卡记录的工作时间是否全部为工作时间?
【案例评析】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的工作岗位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李某实际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L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李某在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已计算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计工作时间里,故不应另行计算加班工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其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考勤卡的打卡时间来确定,但李某对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予以认可。仲裁委认为职工用餐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应予以扣除,故在计算李某的工作时间时扣除了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
【启示与思考】
本案涉及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相对应的加班工资问题仅仅是加班工资类劳动争议的冰山一角。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标准工时制并能按国家规定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这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并将审批结果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该劳动者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进行约定。不同的工时制度,其所对应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和标准都有差别,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同时,劳动者根据自身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事实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对所在岗位特性及所执行的工时制度有所了解,以免因计算上的误解而影响权利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