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大学应届毕业生,经过漫长的找工作过程,她获得了M公司的录用通知。双方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前6个月为试用期,并注明在试用期间李某如有任何过失,M公司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第5个月,李某收到了M公司人事部门发给她的解除通知,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后得到的答复是: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李某对于M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无需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M公司未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也未提供其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在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情况下,M公司无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M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如果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有关规定的认识存在偏差,就要承担仲裁或者诉讼失败的结果。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针对试用期的某些权利,但是要清晰的认识到这些权利形式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应该明确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可以在招聘广告里面明确、也可以在岗位说明书里面明确。同时,还应当建立一套试用期内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并使劳动者知晓。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权利空白区",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也需要及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行使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