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意见》政策考虑事项
1.1 坚持服务为先。对各类证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进行严格规范;
二、改革难点
2.1——“多”:证明种类多、涉及部门多、办事环节多,随意性较大,有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事项也让群众“跑腿开证明。
2.2——“乱”:要求群众开证明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缺乏统一规范。
第一,深入调查研究
第二,加强部门协调
第三,关注地方经验
第四,坚持开门写文件
三、改革措施
3.1 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3.2 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
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3.3 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四、措施落实
4.1 进行全面清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
4.2 推进信息共享核查。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4.3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