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8-09-22 来源:劳动法苑
  


2015年2月,《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办法》的出台,在规范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同时,也部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值得关注:


特殊天气的范围  

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第三条)


特殊天气及预警信息的预报与发布

特殊天气气象信息: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与特殊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第六条)

特殊天气预警信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第六条)

对外发布: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第七条)


3用人单位特殊天气下的内部应急预案

包含内容:明确气象台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上班或无须上班的人员、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

程序要求:告知劳动者。(第十九条)


4特殊天气下的工作安排

停工义务:当气象台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第十九条第二款)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二十五、三十一条)


适用的职工范围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
未成年工 不得安排
孕期女职工 不得安排
经期女职工 职工自行选择,不得强行安排 不得安排
哺乳期女职工 不得安排




5特殊天气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九条)

劳动者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的: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二十一条)

坚持作业的特殊行业劳动者:按日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第二十八条)


6特殊天气下的劳动者误工的报告义务

特殊天气期间,劳动者因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


7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情形 法律责任
未指定内部应急预案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劳动者伤害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台风天气、大气重污染天气下作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用人单位及时根据《办法》建立健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及时修订相应的薪酬、考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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