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况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生效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主要内容:此次调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分类上,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更加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二、 调整的
(一) 分类调整
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二) 职业病调整
1. 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 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3. 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4. 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5. 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6. 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
7. 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8. 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9. 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10. 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11. 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12. 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13. 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14. 将“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5. 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16. 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三、 新增的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溴丙烷中毒 | 碘甲烷中毒 |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氯乙酸中毒 | 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 |
白斑 | 环氧乙烷中毒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爆震聋 | 冻伤 | 莱姆病 |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 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