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需同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20-09-07 来源:劳动午报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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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某原在大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沈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或者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大华公司按月给沈某补偿5000元。若沈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大华公司按月向他支付了补偿金。2020年6月,沈某作为股东与他人一起注册了与大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大华公司发现后,要求沈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各15万元。

  可是,沈某只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后就不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了。原因是他支付的15万元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大华公司的损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说法】

  大华公司的各项要求均有法律依据,是合法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同时适用。而且,主张赔偿损失不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前提,以实际造成损失为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违约的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沈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并按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于大华公司提出的由沈某赔偿损失15万元,沈某赔与不赔要看大华公司能不能拿出证据。如果大华公司能够证明沈某开办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大华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损益情况,那么,沈某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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