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少招一名残疾人 多缴纳28845元

2015/9/30 23:10 来源:劳动法苑
残疾人 就业
  
  用人单位少招一名残疾人,需缴纳保证金。根据市残联、市地税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10月12日开始扣缴,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需缴纳28845元。
  市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缴纳残保金。
  征收标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本市上一年度(2014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57元,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需缴纳残保金28845元。
  市地税局将于2015年10月12日开始从用人单位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残保金,各用人单位须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缴费的金额;对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原文地址:http://news.sun0769.com/dg/headnews/201509/t20150928_5860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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