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劳动关系”成焦点
2015/9/3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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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这在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满50周岁后,仍在上班的梓潼县妇女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围绕陈某与用人单位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不属于工伤,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最终今年8月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女工遇车祸身亡
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1月,梓潼县仙峰乡某村农妇陈某在绵阳某公司招待所找了份服务员工作。2010年1月,陈某与该公司再次签订了书面固定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向陈某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陈某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2年8月8日中午1点左右,陈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18日死亡。陈某死亡时, 50周岁生日才过去半个月。
2013年11月,陈某的丈夫、儿子(下称亲属)向梓潼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陈某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陈某超出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为此裁决“死者陈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
存在劳动关系
死者亲属向梓潼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公司称,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陈某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梓潼县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某公司均按月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代扣代缴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双方按约履行劳动合同,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4月22日,梓潼县法院判决陈某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撤销判决 驳回死者亲属诉讼请求
某公司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称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案应当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暂行办法》中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的规定,至今有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的也是这个年龄。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已满50周岁,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 最终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的亲属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称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过退休年龄,但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省高院再审期间,某公司认可陈某死亡前未领取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陈某年满50周岁以后,死亡以前是否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未包括陈某年满50周岁的情形,陈某死亡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某公司也一直向陈某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虽然陈某在死亡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某公司未与其办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手续,因而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当,予以纠正。陈某死亡前与该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8月,省高院宣判,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关系维权,请看清法律规定
“在打工群体中,不少人已经过了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如单纯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些不符合国情。梓潼县法院法官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死亡前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也没终止。法律也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必须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