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将为修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做调研准备
2016/1/2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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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东方网1月20日消息: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62次主任会议上获悉,全市职代会建制单位已达20余万家,但在本市登记的90余万家企事业单位中仍是少数,大量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成为职代会建制的“盲区。
据了解,市人大内司委与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2年以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调研和1年以修法为主的监督调研。目前,第一阶段的执法检查监督调研已结束,正在为下一阶段修订《条例》的调研工作作准备。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比如《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认为推进职代会制度是工会的事,工会“单打独斗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领导干部担心督促企业建制会引起企业方抵触,影响地区投融资环境和经济增长。一些大中型企业负责人法律观念不强,责任意识不够,没有发挥在职代会建制中的组织领导作用。部分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职代会的认识还较片面,漠不关心,不予支持,甚至变相阻挠。
调研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权尚未完全落地。一些企事业单位虽然建立职代会制度,但是没有把规划、经营和决策的关键内容和重要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没有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事项提交职代会表决,没有按规定安排对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而是简化内容、避重就轻、绕道运作。有的区域或行业性职代会以组织文体活动代替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行使。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审议和表决重要事项很不规范,缺少和规避必经程序,操作粗糙或走过场。
调研中,各方还反映了《条例》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比如《条例》对拒不建制或长期拖延建制的情形,以及对阻挠和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缺乏制约条款。《条例》对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决策形式的关系、以及各自地位及权利没有明确界定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