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摘录)

2020-04-09 来源:司法部网站
工伤处理 工资支付 法律咨询 平台用工
  

司法部发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摘录)


目录

为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平台融合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摄图网_501226850_banner.jpg

  

为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况后,了解到余某系农民工,主动通过电话与死者家属余某某取得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做好安抚死者家属工作的同时,宣讲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来到太湖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上报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余某某联系,了解到余某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对余某某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随后,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员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补偿。

2020年2月25日,承办人员先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资料,后到公司向案发在场人员做了调查笔录。承办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负责人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拒绝先行垫付及对余某某进行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了补偿金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伤(工亡)事故。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务,应援尽援;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一起涉及9名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庭审正在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法庭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在法庭门口院坝里进行,开庭人员相隔几米远距离,所有人都佩戴着口罩。

2017年8月,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的田某某在青海省祁连县承包了部分机场修建工程中的项目,雇请刘某某等9人在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程于2017年9月29日完工,而田某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付为由,拒绝支付2.5万余元劳动报酬。2020年春节前夕,9名当事人来到平武县南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经工作站对案件初审后,向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承办该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如无法与田某某交涉,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援律师了解到田某某会回家过年,立即将案件诉至法院,并与法官一起在年前找到田某某,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其手中。经协调,田某某因年后要出行而同意放弃举证期,法院定于2020年2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疫情期间人员不得聚集,审理法官联系法援律师商议延期审理。法援律师深知,如错过机会,田某某将难以到庭,没有任何证据的9名农民工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在法援律师与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后,法庭同意按期开庭。为减少人员聚集,法援律师主动联系了9名农民工,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9名农民工纷纷表示理解,委托法援律师全权代理。经过法援律师、法官的多方努力,被告田某某终于认可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和金额,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某当场支付劳动报酬1.12万元,剩余未支付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疫情无情,法援有爱。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暴发期内,办案及庭审也据此作出调整。本案的难点在于,刘某某等9名农民工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如无田某某认同,该案可能因原告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多方协调努力,最终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帮助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概况】

2019年5月,张某入职福建省三明市某公司,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每个月有销售提成及津贴。受到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进行裁员并与张某协商签订了劳动解除合同,双方约定补偿两个月基本工资。随后张某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对其隐瞒了提成津贴的补偿金,只给公司部分员工发放了此部分补偿金。张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协商未果,于2020年2月23日拨打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向平台咨询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在向张某详细了解情况后,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人员作了如下解答: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款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自入职到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工作时间为9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是关于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张某所述的提成和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算至补偿金数额内。

四是关于维权途径。平台咨询人员建议,张某可依据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依法支付足额经济补偿。如协商不成,张某可依据本案事实和以上法律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对平台咨询人员耐心细致的解答表示非常满意,并说会再次和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同时留意证据的收集,根据协商结果做进一步打算。

【案例评析】

2020年初,新冠病毒来势汹汹,肆虐全国,许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劳动用工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足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企业裁员并进行了一定经济补偿,但漏补偿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张某经过专业法律咨询,充分了解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依法维权途径。劳动者如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平台融合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案情概况】

2020年3月3日晚,王某通过北京市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据其陈述,其于2019年年底入职朝阳区某公司,至2020年2月7日提出离职,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离职原因为公司在2020年2月7日未与员工协商,发文件强制调整工资待遇;公司未按时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在2020年3月发放的1月份工资中,存在克扣现象,发放数目和同时期入职相同岗位的人员相差超过2000元,未提供工资条说明扣款类型和具体数额;劳动者称其在2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经公司部门领导安排在家办公,公司未认可其劳动工时;疫情发生前,公司要求每周六加班,并未计算加班工时,也未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王某在法网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援助申请进入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协同调度平台,由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承接。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当事人,就其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沟通。对王某的情况作了如下分析解答: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关于企业用工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东方法律网提供)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该公司在疫情发生前用人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王某的诉求,平台法律服务人员建议其梳理加班的证据,并据以主张加班费。

二是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问题。关于2月1日至2月7日之间的劳动报酬问题。2020年1月31日-2月2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假期,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调休日)2天均可参照休息日,2月2日为周日属于休息日。由于王某主张2月1日至2月7日根据领导安排提供了劳动,因此2月1日、2月2日按照休息日计算加班费,即每日工资=日工资*200%。2月3日至2月7日正常劳动时间,按照原日工资支付。

三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因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北京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两个标准合一,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200元。如果是农民工可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根据工作人员的详细解答,王某表示自己不符合本市经济困难条件。工作人员建议其自行维护权益或者委托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代理提起劳动仲裁,遇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北京法律服务网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王某注意疫情对公司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建议其理解公司面临疫情遭遇的风险,希望和公司相互理解,共克时艰。王某表示理解并对维护权益进行充分考虑。

【案例评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劳动用工方面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本案既反映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反映出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凸显出公共法律服务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案例承接群众在法律服务网发起的复工复产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协同调度平台进行协同调度,由实体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响应,提出法律意见,得到申请人的认可,体现了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三大平台一体建设、融合发展的成果。

 

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案情概况】

李女士于2018年12月3日起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 2020年2月24日,李女士接到其被公司解雇的电话通知,这使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为此,李女士求助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据了解,李女士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7日放假返回山西,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虽多次提出复工要求,但公司一直以她是外地人为由拒绝,并且没有发放在此期间工资。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类似案例,建议李女士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等带薪假或者在家通过网络办公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但要注意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所需要的资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法律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例。李女士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复工,公司无故停发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一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劳动争议典型... 下一篇: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以案说法”——疫...
推荐阅读

海淀法院发布涉互联网企业用工十

2018-06-01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