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欣锋因工伤辞工后索要经济补偿金未果放火报复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04-24 来源:无诉案例网
工伤 经济补偿金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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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鉴于上诉人毛欣锋实施放火行为,系因工伤后辞工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未果而产生报复念头所致,被害单位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毛欣锋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两个楼层的机器、电线、产品及原材料等被烧毁或烧坏,造成四十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原判综合考虑其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其所量刑罚并无不当。


裁定书原文

毛欣锋放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3-5-7

  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4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欣锋,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欣锋犯放火罪一案,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欣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毛欣锋案发前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22区××路×号××工业区深圳市××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毛欣锋在上班时因使用切纸机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因进厂时没有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毛欣锋在出院后的6月中旬向该公司老板危某某提出辞工,并要求补偿其三个月的工资。危某某当时让其等几天,等办完保险后再辞工。后毛欣锋几次去社保部门办理无果,遂认为是危某某拖着不办。6月20日,毛欣锋再次找到危某某,在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即产生了放火烧毁该公司财物以报复危某某的念头。当晚23时许,毛欣锋进入该公司五楼车间,用打火机点燃车间的废纸后逃离现场。大火在五楼燃烧并蔓延至四楼,致使四楼和五楼的机器、电线、公司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被烧毁或烧坏,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53元。2012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毛欣锋在河南省被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损失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危某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毛欣锋因工伤辞工而索要经济赔偿,在双方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燃车间里的废纸后逃离现场,致使四楼和五楼的机器、电线、公司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被烧毁或烧坏,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毛欣锋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且本案系因被告人毛欣锋工伤后辞工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未果的情形下产生报复念头所致,被害单位存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毛欣锋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毛欣锋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欣锋上诉提出,其是因工伤向公司老板要求补偿未果,且家中母亲生病经济困难,才一气之下点燃车间废纸,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欣锋故意在生产车间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毛欣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毛欣锋实施放火行为,系因工伤后辞工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未果而产生报复念头所致,被害单位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毛欣锋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两个楼层的机器、电线、产品及原材料等被烧毁或烧坏,造成四十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原判综合考虑其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其所量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毛欣锋请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欣美

审判员李辉

代理审判员王丽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超荣(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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