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2016典型案例之劳动争议篇

2017-04-12 来源:沈阳中院
二倍工资 工伤 事实劳动关系
  

RDL NOTES:

2017年4月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6年度优秀案例。

此次公布的优秀案例正是从沈阳中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筛选而来,历经合议庭推荐、庭长院长审核、法律专家评审、审委会讨论决定等程序,力求参评案例的公正性、典型性。

江三角选取其中劳动争议部分,希望能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适用典型案例,并提高日常人力资源法律管理实务技巧。


【案例一】

吴某诉沈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五庭  贺新发

点评专家:沈阳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丁鹏教授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证件,冒充张学良曾孙,向沈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该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0元。宣判后,贸易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法官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避免了“过错者从案件中受益”的不利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从全社会的宏观视野,对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提供了准确性、示范性的案例指引,对推进劳动领域诚实守信、平衡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利益、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 


【案例二】

李某某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行政庭  赵春玲

点评专家: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张弘教授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8日,李某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理货员工作。2014年10月15日14时,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11月10日,百货公司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对李某某的低蛋白血症、肠梗阻、肠穿孔、阑尾炎是否由此次车祸造成有异议,人社局向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伤与病鉴定,结论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人社局对李某某低蛋白血症、肠梗阻、肠穿孔、阑尾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伤与病鉴定存在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准予李某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认定该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优于行政程序中伤与病鉴定的证据效力,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

近年来,工伤认定或工伤待遇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中伤与病的认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什么是伤,什么是病,有着不同机理和不同的标准,需要技术鉴定的支撑。本案通过对伤与病鉴定的合法性审查,在伤与病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存在合理质疑情况下,准予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有利于查清事实、定纷止争。二审法院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案例三】

徐某诉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五庭  刘强

点评专家: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牟瑞瑾副教授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4年到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任电工,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2015年1月22日徐某受伤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2015年3月30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向徐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应当依法认定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该案例是近年较为突出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从法理的角度结合实际案情论证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综合性标准,即人格上的从属性、经济上从属性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认定了争议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而保护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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