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02-22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经济补偿金 违法解除 工伤
  

58ad5e8283b30.jpg  

  一、织金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金彩黔公司)与窦景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核心提示】

  公司因经营困难降低本单位职工薪金并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职工承诺同意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5年,金彩黔公司因经营困难降低本单位职工薪金并提出解除与窦景荣的劳动关系,窦景荣同意后于同年3月20日向金彩黔公司递交辞职书,其内容为:“《辞职书》公司领导:因本公司效益不好,把本人辞退。辞职人窦景荣。2015年3月20日”。同年4月15日,双方通过结算,金彩黔公司支付窦景荣工资19509元。

  后来窦景荣向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金彩黔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80000元;支付上班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202元及迟延支付劳动报酬部分的赔偿金;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二倍赔偿金,共计175000元;补交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被申请人返还其职工档案、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裁判结果】

  经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窦景荣不服,遂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织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系双方协议解除,但系金彩黔公司向窦景荣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后,窦景荣承诺同意辞职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金彩黔公司应当给予窦景荣经济补偿。织金法院判决金彩黔公司支付窦景荣经济补偿金70875元,驳回窦景荣其他诉讼请求。

  金彩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窦景荣是自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窦景荣的辞职书载明内容反映,是上诉人公司效益不好将窦景荣辞退,窦景荣同意辞职。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常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辞职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会重点审查辞职原因。若劳动者在辞职申请上写因本人原因辞职,法院将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请求。所以,劳动者在写辞职信申请时,对辞职原因要写明确,这将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二、七星关流仓桥医院与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核心提示】

  职工不能提供药师资格证等从业资格条件,医院在调岗后职工不愿从事新工作就离职,但医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以上事实,即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职工调整工作岗位,且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七星关流仓桥医院口头通知靳梅离职。靳梅上班期间,七星关流仓桥医院未为靳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靳梅签订劳动合同。靳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七星关流仓桥医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七星关流仓桥医院为勒梅补缴上班期间社会保险费,支付勒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七星关流仓桥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5年4月,卫生局依法到其医院药房进行检查,要求药师提供药师资格证等从业资格证件,但靳梅不能提供,医院知道靳梅不具有相关药师资格后给靳梅调整了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但靳梅不愿意从事新的工作,未说明理由就离职了。七星关流仓桥医院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请求判决其无需为靳梅补缴养老保险;无须向靳梅支付赔偿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七星关流仓桥医院与靳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七星关流仓桥医院虽陈述系靳梅不能提供药师资格证等从业资格证件,给靳梅调整了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但是靳梅不愿意从事新的工作,未说明理由就离职,七星关流仓桥医院并未违法解除与靳梅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勒梅赔偿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以上事实,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七星关流仓桥医院主张不应为勒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不予审理。综上,法院判决:七星关流仓桥医院支付靳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


  三、贵州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发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核心提示】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聘用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案外人丁伦受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与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洽谈并签订了爆破协议书。签订协议后,李发明被丁伦聘用到双山新区幺塘砂厂负责打爆破眼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劳动人事部门为李发明办理相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1日,李发明在打爆破眼的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后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

  经李发明申请,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从裁决书下发之日起解除,由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李发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15868.20元。

  后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黔西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李发明之间无劳动用工关系。

  【裁判结果】

  黔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发明与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发明在工作中所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故判决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贵州大方盛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李发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8879.50元。宣判后,大方盛恒爆破公司不服该判决,遂提出上诉。毕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该案例说明,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实际情况中,部分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仍有很大欠缺。尤其是小型私有企业,用工较随意,一些劳动者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随意进入参加劳动,用人单位既未办理招工手续、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也未实施有效管理。部分劳动者因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对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听之任之,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危害。实际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说明相关保险约定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相反,能起到避免矛盾纠纷产生的良好效果。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劳动者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相关保险,以履行义务,分散风险。



上一篇: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公布2016年典型案例 下一篇:烟台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推荐阅读

海淀法院发布涉互联网企业用工十

2018-06-01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