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2月进入H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送货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3年2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H公司打算将送货工作外包给其他劳务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予以拒绝。2015年2月9日,H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H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2015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H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中查明,H公司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H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H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H公司所作解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王某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王某自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H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H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H公司没能提供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故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在H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后,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委应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赔偿工资损失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后,自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因此,王某自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H公司应予以赔偿。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第二种选择是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失去继续履行的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选择撤销解除决定,主张继续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工资收入损失。作为劳动者,要知晓选择赔偿金还是选择继续履行所导致的不同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选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解除理由,如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那么除了将被确认解除行为违法之外,还需承担赔偿金或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