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支招,推动北京企业复工复产

2020-04-29 来源:劳动法苑
北京 复工复产 疫情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为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劳字[2020]23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该《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1

《实施意见》的重心在于“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


《实施意见》开宗明义地强调,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防止出现企业大规模裁员,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保护和维持企业的生命力与活力,是当前政策的重中之重。


2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企业已就灵活办公方式、优先使用假期与职工协商、沟通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可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进行安排,而无需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企业工会应当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3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应尽可能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与工会、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隔离或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复工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积极采取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可以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5

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如前所述,企业首先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优先使用各类假期;但是,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有权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注意:本文件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而非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支付。前者往往低于后者。但是,如果劳动者基于受疫情影响之前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如:提成、奖金等)的,笔者认为,企业仍应当正常发放。

此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当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


6

困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7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8

采取多种措施减少企业招聘成本。


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大力推广远程面试。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9

企业可用好各项惠企政策,降低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用好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10

企业可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


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以提升职工技能素质。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一批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

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1

企业可采取“共享用工”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支持企业间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

各级工会有义务教育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向职工宣传解读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


12

重视劳动关系矛盾的解决。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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