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最新版】2015年28省市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018-09-24 来源:劳动法苑
  

(最后更新时间:2015年7月31日)

  2015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要求各部门、单位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明确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通过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进行防暑降温专题培训、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1]、调整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作业岗位、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7项措施以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据此,本文对各省(地区)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2015年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各省(地区)除天津市、山东省、陕西省外,相较于2014年均无变化。按月发放的地区中,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天津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标准为: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或一次性发放;2014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据此,天津市2015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686(元)21.75(天)12%=26元,比去年的每日24元提高了2元;天津市2015年月防暑降温费为:4686(元)3%=140.6元,比去年的每月128元增加12.6元。

  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由120元增长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由80元增长为140元。新标准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陕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符合高温工作人员)增长为每人每天25元;防暑降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6元(其他人员)增长为每人每天15元(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



地区项目文件发放标准
上海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北京 高温津贴 《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江苏 高温津贴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天津 高温津贴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2015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6元。)

防暑降温费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2015年为每月140.6元

广东 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发社〔2012〕117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发社〔2012〕118号)
  •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从每年6月至10月,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陕西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防暑降温费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山东 夏季防暑降温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湖北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浙江 高温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川 高温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2012〕241号)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成都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重庆 高温津贴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10元;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

  •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福建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山西 高温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广西 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
  •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湖南 高温津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
  • 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河南 高温津贴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 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海南 高温津贴 《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 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 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辽宁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 对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安徽 高温津贴 《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宁夏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 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江西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贵州 高温津贴 《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黔人社厅发〔2013〕21号)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集体协商后可参照执行。

  • 由于我省各地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两种发放方式之一,并写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甘肃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云南 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吉林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内蒙古 高温津贴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09号)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 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 高温津贴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 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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