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9大重点问题

2018-09-22 来源:劳动法苑
  


2015年6月,实施7年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迎来首次修改。本次修改从各方面强化了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与覆盖范围,也对集体协商中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本次《修正案》的出台,也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高发的现状下,上海市积极贯彻党和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完善劳动关系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对《修正案》及《条例2015》予以重视,主动了解相关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因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对《修正案》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帮助读者快速掌握《修正案》的内容,并对实践有所裨益。

本次《修正案》的重点是从各方面强化、完善工资集体协商,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具体包括——
▪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细化工作集体协商的参考依据:
1、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4、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6、最低工资标准;
7、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8、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明确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企业方的资料提供义务及职工方的保密义务:
1、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2、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修正案》强化了集体协商中上级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包括——
▪ 指导协商: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 派员观察: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 受聘担任协商代表:
上级工会可以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完善细化行业性集体协商:
1、行业性集体协商限于区、县区域内的行业;
2、行业性集体协商不再限于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扩展到其他有条件的工会;
3、行业性集体协商可由相关行业工会直接与行业协会进行并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完善细化区域性集体协商:
1、区域性集体协商限于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
2、区域性集体协商由区域性工会与企业代表进行,而非由工会直接与企业进行协商。
完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流程:
根据《修正案》,如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除人社部门主动协调处理的,如劳资双方需要提请人社部门进行协调的,必须经过上级工会指导或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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