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9-22 来源:劳动法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月26日公布《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研发与资讯中心对重点条款简要解读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基于2014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出台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14〕第203号)取代原2008年版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对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待遇项目保障范围参保时间等作出了新规定,参见江三角解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在此背景下,广州市公布了此《征求意见稿》,对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拟将参保未满一年的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同缴费满一年的职工。

  ▪生育医疗费标准: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80%。


三、拟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员工待遇:不影响,符合条件的职工仍可享受相关假期及待遇。

  ▪支付主体:由基金支付转为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项目:

1)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四、拟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

  根据《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将不再享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选择到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

目前该两项待遇由生育基金承担,支付标准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 正常生育、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五、拟新增细化“五类人群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和细化了“五类人群(即:未就业配偶、国(境)外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丧失用人单位依托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其中未就业配偶和国(境)外人员规定与用人单位关系较大,具体如下:

  ▪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1)享受条件:男职工持续正常参保满一年+配偶持有效本市失业登记证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3)申领主体:由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国(境)外人员

   1)享受条件: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夫妇一方为本国公民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2)待遇标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3)享受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享受限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未婚外籍人员生育不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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