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14年7月8日
说明:本次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北京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从不低于120元调整为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从不低于90元调整为120元。
天津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市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从2013年的21元/日调整为24元/日。
浙江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从160元提高到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从130元提高到145元。
辽宁省:首次明确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内容: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内容: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内容: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项目1: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内容: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014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4元。
项目2:防暑降温费
文件:《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2014年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月128元。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发社[2012]117号);《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发社[2012]118号)
内容:(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从每年6月至10月,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3)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相关规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项目1: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
内容: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项目2:防暑降温费
文件:《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
内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的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项目:夏季防暑降温费
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
内容:(1)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2)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3)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内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内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
内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备注: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内容:
露天作业:一般高温天气作业(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温天气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每人每天10元;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日最高气温40℃以上):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
室内作业: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 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
内容: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内容: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
内容: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内容:(1)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2)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3)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内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项目:高温津贴
文件:《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
内容: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2)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3)对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