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信息介绍
1、制定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主要内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
3、出台背景: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 重点提示
(一)报送部门:经营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备案时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用工调整方案
1、本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劳务派遣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
2、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情况:本市城镇派遣职工、本市农村派遣职工、外埠城镇派遣职工、外埠农民派遣职工的人数;
3、三性岗位用工情况: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的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
4、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公司名称、协议期限;
5、2年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整改方案;
6、整改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目前距备案截止(2014年8月31日)不足6个月时间,企业需要准备7大方面的备案内容,其中还包括“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内容繁多时间紧迫,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用工调整方案的制作,防止备案逾期。
(四)未按规定备案风险
如果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有可能将无法适用2年过渡期的规定;如继续超比例用工,则将承担相关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