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4/3/18 生效时间:1994/3/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部发[1994]136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女职工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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