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3/9/19 生效时间:1963/9/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3]中劳薪字第442号等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内务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
工资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九级。
  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卫干张字第267号《关于一九六三年卫生事业、企业机构职工调整工资工作问题意见的综合答复》中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与本通知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改按本通知的处理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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