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1/4/29 生效时间:1961/4/2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1]内人工字第1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内务部(已变更)
大学生 工资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1)人调工字第14号来函已收悉。关于不能继续在国外学习而中途回国的留学生,他们回国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教育部已经补发毕业证书的,可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处理;没有补发毕业证书的,可参照国内同等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上一篇: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 下一篇:教育部、劳动部关于职工参加高等函授学习的...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