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0/12/14 生效时间:2000/12/1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0]150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

上一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