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1/4/23 生效时间:2001/4/2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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