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1/4/23
生效时间:2001/4/2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