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5/4/14 生效时间:2005/4/1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5]120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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