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5/8/17
生效时间:2005/8/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法秘函[2005]31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