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5/8/17 生效时间:2005/8/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法秘函[2005]31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工伤保险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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