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9/9/17 生效时间:1999/9/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1999]11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伤残(亡)性质认定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渝劳发〔1999〕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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