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9/9/24 生效时间:1999/9/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货政[1999]13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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