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9/9/24
生效时间:1999/9/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货政[1999]13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