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6/4/1 生效时间:1986/4/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人薪[1986]31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农牧渔业部:
  你部报国务院的〔1985〕农〔垦〕字第303号《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已批给我们办理。经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发〔198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属中、小学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因此,农垦企业的中、小学应随所在企业进行工资改革,不宜实行社会上中、小学的工资制度。至于地方所属农垦企业的中、小学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教龄津贴,其所需资金,应在企业原渠道(营业外支出或福利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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