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7/7/12 生效时间:2007/7/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7]248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由于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在使用中存在增加心脏瓣膜损害的风险,决定将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的培高利特(西药第451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品种的要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对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调整工作。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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