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7/9/5 生效时间:2007/9/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7]345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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