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4/6/3 生效时间:1994/6/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办发[1994]17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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