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称老东家拖延办离职影响再就业索赔17万

2015/9/1 15:18 来源:劳动法苑
协商解除
  
  正义网北京8月31日电(见习记者周凌如)去年6月公司通知其办离职手续,直到今年1月才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女士声称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再次就业,一纸诉状将“东家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诉称,王女士于2011年5月4日入职北京某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月工资为5000元,工资分为银行卡和现金两部分发放,但该公司未曾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欠付加班工资及项目提成。2014年6月19日,公司通知王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直到今年1月15日,公司才向王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原告方认为,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再次就业,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王女士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项目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公司逾期6个月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行为,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王女士的签字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及时通知王女士,并不存在过错。对于王女士自己的离职行为,公司不应予补偿。
  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王女士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1800元,包含后续的奖金,其平均工资不可能到达5000元。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加班行为,公司只认可公司法人的签字部分,在王女士员工加班申请表上签字的冯某,并不属于该公司。且按照王女士提供的加班情况统计表,其倒休多休息79小时,公司不欠其加班工资,王女士双倍工资的要求也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只是认可法人签字部分,比实际加班时间少,导致王女士调休时间多于加班时间,且王女士所请的为病假,并不是倒休。按王女士入职时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项目提成计算方法,项目工资按照任务10%给予提成,公司应返还王女士在项目中的应获提成。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作者:周凌如

原文地址:http://news.163.com/15/0831/21/B2CKDUUC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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