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日报讯 小章(化名)在富阳打工期间因工伤致残,享受每月2102.80元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然而,他所在的企业每次都在这笔伤残津贴里扣除给他缴纳的社保费用。小章一气之下将企业告上法庭。
近日,富阳法院审结该起因企业截留矽肺职工伤残津贴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最终判决企业返还相应伤残津贴,判决已生效。
公司截留
尘肺病职工伤残津贴“缩水”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小章在富阳某石英砂厂从事机修工相关工作,因接触粉尘,身体逐渐出现不适,咳嗽、胸痛等症状越来越严重。
2017年9月12日,小章经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原因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2017年10月16日,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7年12月2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叁级。
因工伤致残,小章可以享受每月2102.80元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该款项直接发放至石英砂厂的账户,小章每隔半年去厂里领取。
本来,这件事到这里也算了结了,但后来石英砂厂每次返还给小章的伤残津贴都要扣除给小章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小章认为,自己和石英砂厂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社保费用中的一部分理应由石英砂厂承担,石英砂厂私自截留伤残津贴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到法院起诉。
面对小章的起诉,石英砂厂表示,第一,双方已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伤残津贴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第二,小章被认定为工伤后,厂方已依据相关法律保留了和小章的劳动关系,每月为小章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案涉款项系对厂方的补偿,属于企业的保险费,和小章的工伤保险无关,所以根本不存在厂方私自扣留伤残津贴的情形。所以,小章的起诉没有依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对此,小章表示,对于个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自己同意从伤残津贴中扣除,但是单位缴纳部分不该也让自己出,石英砂厂对于伤残津贴的剩余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企业截留伤残津贴无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小章系与被告石英砂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三级伤残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案涉伤残津贴虽按月转入石英砂厂账户,但石英砂厂并不享有该笔款项的使用支配权,发放的对象仍为小章。故石英砂厂作为用人单位取得该款后,应当在扣除小章自愿抵扣的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将余款及时支付给小章。
被告石英砂厂辩称案涉伤残津贴为企业所有的社会保险费,混淆了两者的基本概念,该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中仅处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未处理伤残津贴,故法院认为双方关于伤残津贴的纠纷并非石英砂厂所述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次性处理完毕”。现石英砂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属于小章的未付部分伤残津贴,属取得不当利益,原告小章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小章的诉讼请求,限期要求石英砂厂返还案涉伤残津贴1.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深入学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明晰自身权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不容忽视,这不仅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全区乃至全国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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