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胜诉了,法院支持了我的请求。”10月28日,樊女士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欣喜不已。今年2月,樊女士在将怀孕消息告知公司后,遭到公司“闪电”辞退。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樊女士向法院主张平等就业权侵害赔偿,并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樊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女工怀孕被辞后流产
今年1月5日,41岁的樊女士入职珠海英利物业公司,被派到珠海一中附属实验学校任物业管控监控员。据樊女士称,2月20日早上,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将此事告知公司经理杜某,未料到当天下午,杜某就电话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了。第二天起,公司拒绝她进入工作场所,还将其私人物品扔到门卫室。
3月20日,樊女士发生自然流产现象。
诉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
樊女士认为,公司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仍将其解雇,不仅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其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伤害。
为此,樊女士于今年4月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孕期、未能休产假的工资损失,以及未能享受医保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共计8600余元。此外,樊女士还主张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英利物业公司对此辩称,樊女士提出的前三项赔偿请求均是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樊女士此前已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已经受理并已开庭。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樊女士确已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未经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三项赔偿属于程序错误,应予驳回。”该公司还表示,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对方怀孕,而是樊女士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
公司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樊女士在怀孕前虽然有迟到行为和提出过辞职,但公司未同意其辞职也未对其迟到进行任何处罚,却在知道樊女士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因为其怀孕。
法院认为,公司因为樊女士怀孕而将其辞退的行为,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樊女士的歧视性对待,构成对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另外,樊女士在本案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公司抗辩认为上述请求应当先行仲载,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5日内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孕期、未休产假工资损失约4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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