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建立“吹哨人”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当罪案发生时,警察吹响手中的哨子,以引起同僚、民众的注意,这是一个经典的“吹哨人”形象。在今日社会,“吹哨人”有了新的定义,指的是揭露机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举报人。作为一种制度,“吹哨人”起源于19世纪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9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吹哨人保护法案》,它对于政府高效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具有积极意义。
国外推行“吹哨人”制度产生了不少著名案例。2002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该公司的大规模财务造假丑闻也陆续公之于众。而丑闻公开的背后,就有“吹哨人”——安然公司前副总裁沃特金斯的努力。她看到公司存在许多问题,并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写信给安然董事会主席,警告公司的会计方法存在问题。此次事件发生后,2011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开启“吹哨人”奖励与保护项目。资料显示,2018年,“吹哨人”单年所获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奖金一举刷新历史纪录,达到1.68亿美元。
“吹哨人”制度在中国是否适合,首先需要探讨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即什么样的监管模式最有效率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存在着一种宽紧失度的尴尬,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当下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而在经历了大批量的简政与放权之后,如何构建高效合理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一些热点事件来看,目前政府监管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往往只有依赖“运动式执法”进行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对行业内已经普遍存在的“潜规则”缺乏了解,从而导致企业内部专业违法操作很难在政府部门开展的一般日常性监督中曝光。
比照上述矛盾,“吹哨人”制度的优点呼之欲出。因为“吹哨人”制度直接诉诸组织内部人士,不仅监管主体与客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迎刃而解,也大幅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吹哨人”制度的存在,无疑会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和组织产生威慑作用,逼其诚信守法运行。
现在,随着“吹哨人”词汇首次出现于国家层面的文件中,意味着相关制度有望在全国推开,这应该是各方乐见的一个好消息。当然,任何制度的移植都不是易事,尝试推行“吹哨人”制度,两个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需要健全“吹哨人”激励与保护机制。作为内部人士,“吹哨人”更容易受到组织内部的打击和报复。因此,重金激励固然不可少,对“吹哨人”的保护更应该多多益善。日本于2006年出台《公益通报者保护法》,通过专门立法对企业作出不得解雇、不得降职降薪等规定,美国也有类似法律,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
二是需要循序渐进。首先选择一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强、行为较为封闭的行业进行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再以点带面地进行推广,应该是妥当的做法。
“老板干违法的事,你敢举报吗?”对企业员工来说,这曾经是一个艰难的选择。现在国务院发文支持举报,随后还将出台系列措施奖励你、保护你,相信你一定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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