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海800多万个家庭的一部“民生立法”正进入上海立法者视野。 今天,《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也是首部省级家政领域的地方立法。
家政服务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管理和服务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痛点一直存在。记者了解到,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
超1/3上海家庭有家政服务需求
市商务委表示,从家政服务需求端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35.6%的家庭有老年人照料需求,18.2%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照料需求,30.4%的家庭有双重照料需求。目前,上海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1/3。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以及二孩政策实施和上海老龄化程度加深,本市家政服务呈刚性需求。
从家政服务供给侧看,本市家政服务企业“小、散、弱”特征突出,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的比例较低。
因此,通过制定家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各项行业赋能政策,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产业化发展,走标准化、集聚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之路,有利于提升家政服务有效供给,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满足市场要求。
家政人员的人格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受保护
有市人大代表提出,她曾问过一名文创园区的清洁工,为何不选择收入更高的家政行业。没想到清洁工大吐苦水,表示自己曾上门做过家庭保洁,但被雇主拖欠工资,口头谩骂,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而此次立法正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家政服务人员,落实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权、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等。
同时,也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13条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等;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家政用户有权查验证件
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外省市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很难核实其身份及查询不良信用记录。消费者对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往执业是否有过被投诉的记录等均无法考证,只能靠面试时的交谈来判断。
此次立法明确了家政服务用户的权利义务。《条例(草案)》第11条规定,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同样,用户也有按约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机构需与家政人员签合同或协议
调研发现,家政服务企业整体呈现小而散、管理混乱的特征。由于注册成本低、手续简单,行业准入门槛变得很低。由于家政服务员在我国属于灵活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此次立法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条例(草案)》,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此外,《条例(草案)》第38条还指出,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证积分鼓励等政策为行业“赋能”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了多项行业扶持政策,为家政服务业“赋能”。
其中包括: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租赁费用;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提供体检服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家政商业保险发展;给予家政服务人员居住证积分鼓励。
原文链接:http://www.labour-daily.cn/shsldb/zc/content/009057d4bc83c0018af86c92bf95ed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