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交警部门职工未签改制合同 工资被停发10年

2018-09-12 来源:新京报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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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露晓)因与原供职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产生争议,扬州市交警部门职工王虹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已有10年未拿到一分钱工资。扬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会依法依规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未签改制合同工资停发10年


  王虹的丈夫在江苏扬州市公安系统工作,为了结束夫妻两地分居的状态,2000年11月份,王虹调离工作了7年的高邮市计算局,拿着扬州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扬州市交警支队报到,随后进入交警队下设的驾校,做财务工作。“我从1993年分配到计算局,就一直是事业编制。”王虹说。


  到2002年,根据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发证单位不可以设立培训学校,于是驾校与交警支队分离,归入公安干校。王虹和其他三名事业编制的同事被分配到交警支队各个大队上班,王虹在三大队内勤室。


  2004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下简称“事改企”),王虹曾经供职的驾校,被划入改制转企范围。在王虹看来,自己的工资关系在交警支队,不应该被列入改制范围。因此,当被通知“应该回原单位参加改制”时,王虹并未理会。


  最终,王虹签署了“申请回原单位改制申请书”,但未签改制合同。


  此后,王虹照常在交警大队上班、领工资,直到2007年底,王虹接到交警支队的电话,被告知她“三年前就已经被改制”,并且要求其与扬州市蓝盾后勤服务中心(简称蓝盾公司)签署用工合同,驾校改制后,即并入这一企业。


  2008年4月,王虹发现,自己的工资被停发。


  诉单位被驳协商未达成一致


  一份扬州市交警支队2008年1月的工资发放单显示,王虹的工资确由交警支队发放,也即此时,王虹的工资关系尚在交警支队。另一份由扬州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科出具的《参保证明》显示,从2001年2月到2008年4月,王虹的医疗保险和公积金一直是在事业编制人员的系统内,由交警支队缴纳。


  停发工资的十年,王虹一家三口依靠丈夫一个人的工资生活。2017年7月,王虹将扬州市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工资、福利等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但在庭外调解中,扬州市公安局只同意作出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据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一份申请审批对王虹做出经济补偿的文件显示,拟通过协商,对王虹相应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适当经济补助。共补偿王虹45万余元,其中个人实际到手23万余元(刨除补缴社会保险)。


  在经过两次开庭后,今年6月,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由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发的人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王虹的诉讼请求。


  9月11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采访扬州市公安、人事等部门,扬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会依法依规积极妥善处理此事。截至发稿前,未获人事部门回应。


原文链接:

https://news.sina.cn/gn/2018-09-12/detail-ihiixzkm7701121.d.html?from=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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