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04-28 来源:广州办事处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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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监督管理、鉴定费用等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包括因工伤和非因工伤引发的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共计11项。相较于已废止的《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在因工类方面,《管理办法》增加了与工伤保险直接相关联的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在非因工类方面,增加了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等项目。


  为减少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矛盾与纠纷,《管理办法》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管理办法》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原文链接:http://www.gygov.gov.cn/c62/20180427/i151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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