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天淇)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本市首次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进行全面性、系统性规范。《办法》对调解组织类型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包括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增加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不宜继续调解的,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予以记录,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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