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4日讯(本网记者冯川叶实习生林进)今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旨在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草案》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职责包括与用人单位就有关监督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开展调查,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请本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等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执行情况等等。
《草案》指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提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上述事项的,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或者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向同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报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