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企业职工涨工资基准为10% 故意不加薪将通报

2015/6/3 14:12 来源:劳动法苑
工资指导线 陕西省
  
  昨天,陕西省人社厅公布今年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一线职工不加薪,企业高管不准加,有效益却故意不给职工加薪,企业要通报,国企高管不发绩效年薪。
  根据《2014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今年陕西省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535元,比上年增长6.5%,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52119元,比上年增长6.7%;2014年全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483元,比上年增长15.2%。
  根据我省今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经测算,确定2015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5%,增长下线为5%,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类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本企业今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对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对因市场影响大,且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至上线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工资增幅不得突破10%的基准线。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参照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并创造条件在今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报记者张亮

原文地址:http://sx.sina.com.cn/news/b/2015-06-03/detail-icrvvpzq1855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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