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修订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用人成本增加与否引关注

2016/11/21 16:4 来源:劳动法苑
四川省重庆市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作报告。记者刘嵩摄
  华龙网11月21日10时03分讯(首席记者徐焱)集体合同制度对于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今年9月召开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条例是否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的问题提出疑虑。今(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迎来二审。市人大法制委方面表示,修订条例并不会导致本市企业用人成本的必然上升。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表示,对于集体合同条例的修订,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分必要,修订条例将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审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条例会造成本市企业用人成本上升。对此,黄源彪称,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不会导致本市企业用人成本的必然上升。现行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为了落实国家法律的规定,增强相关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针对现行条例实施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也将提升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保证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能够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将劳动争议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关于会不会导致企业用人成本的必然上升的问题,黄源彪说,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本条例以及此次对本条例的修订,均未超出上位法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方面的义务。
  另据了解,二审稿删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的规定,增加了“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人数的要求,在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名额方面,删除了劳务派遣工是否参加工会的限制。此外,还对集体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原文地址:http://cq.cqnews.net/html/2016-11/21/content_39546600.htm
上一篇:人社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适时出台渐进性... 下一篇:《宁夏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