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征求意见

2016/11/21 16:4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监察 宁夏自治区
  
  11月18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宁夏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据介绍,在征求意见稿中,自治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今后,自治区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列明下列事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在公布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自治区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自治区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记者裴艳)

原文地址:http://www.nxnews.net/sz/nxdj/201611/t20161121_4169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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