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部分网约车细则限制了居住证持有人的劳动就业权

2016/10/26 15:5 来源: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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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至24日,辽宁省大连、鞍山、本溪、锦州、盘锦、葫芦岛、抚顺等7个城市陆续发布网约车新政征求意见稿。和此前北京、上海公布的意见稿要求司机必须具有本地户籍不同,辽宁这7个城市与成都、广州等地的类似,要求司机具备本地户籍或居住证,相对比较宽松。
  对于司机户籍的要求一直都是本轮各地征求意见稿中关注度最高的一点。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表示,地方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仅允许本地户籍的人方可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限制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受劳动就业权。
  该委员会经统一研究,还对各地出台的《细则》出现的其他共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

  《细则》限制居住证持有人的劳动就业权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对于北京、上海的《细则》仅允许本地户籍的人才能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这限制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受劳动就业权。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从各地陆续出台的《细则》来看,多数地方政府在没有上位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本市驾驶证,并要求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市车牌号码,限制了外地驾驶员、外地车辆进入本地市场,“
  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以及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引述《反垄断法》规定解释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此外,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主体无法律依据,存在合法性质疑。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在目前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暂行办法》设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有悖《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它无权设置减损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网约车准入行政许可。

  建议取消户籍、车辆轴距等限制
  针对上述问题,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建议取消《细则》
  新增关于平台公司、驾驶员、网约车辆的许可条件,取消关于户籍、车辆排放标准、排气量、轴距、卫星定位等特殊装置等许可条件。
  对于《细则》中与《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冲突或者不相适应的条款,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建议要修改,确保《细则》与其上位法律的统一。
  此外,由于《暂行办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主体无法律依据,存在合法性质疑。各地政府根据《暂行办法》陆续出台的《细则》,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约车市场混乱。
  因此,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网络约车行政法规,设定网络约车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许可条件,再由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省级地方政府在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行政许可的规章,彻底解决网络约车上位法依据缺位、制定主体及内容违法、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
  “《细则》的内容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关系到国家简政放权、‘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新政。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任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均应有法律依据。恳请对委员会的意见予以考虑。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
  文丨崔江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封面新闻

原文地址:http://news.hexun.com/2016-10-25/186586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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