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高管讨薪500万

2016/7/21 15:51 来源:劳动法苑
仲裁诉讼 高管 广东省
  
  19日,佛山中院发布《2015佛山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高管篇)》,揭开公司“高管光鲜背后鲜为人知的一面的同时,还指出企业的制度盲区是涉高管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公司董事长高调向自己控股的公司“讨薪500万元,背后竟暗藏玄机;技术核心离职后申请了两项专利,老东家愤而追讨300万元赔偿;因为无法“达标而遭解雇,老总状告老东家获赔23万元……昨日(7月19日),佛山中院发布《2015佛山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高管篇)》,揭开公司“高管光鲜背后鲜为人知的一面的同时,还指出企业的制度盲区是涉高管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为此法院还专门提出了建议。
  案例一董事长高调“讨薪500万元
  佛山中院查明,勒公司成立至今,彭某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占有勒公司51%的股权。后来,勒公司停止经营并产生大量债务。当在该公司欠下的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彭某忽然向法院“讨薪。彭某起诉勒公司,要求后者支付其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
  在庭审期间,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对此,勒公司非常“配合地表示认可。不过,法院要求彭某提供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账时,彭某却无法提供。
  法院认为,彭某在公司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但是,法院提出的考勤、详细的工资台账等,彭某均没法提出。鉴于彭某举证不能,并且无法排除彭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劳动合同的可能,法院最终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离职后申请专利被追讨300万元
  张某自动离职之前在吉公司担任技术部的负责人。离职之后,张某申请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吉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保密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了解,吉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均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吉公司与张某并未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作具体约定。
  法院认为,由于吉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未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作具体约定,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在吉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张某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是源于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另外,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应损失,故吉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请求张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理据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三无法“达标遭解雇老总获赔23万元
  陈某原是溢公司的国内销售部总经理,在被公司解雇之后,陈某将溢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溢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3万元。
  溢公司表示,公司解雇陈某的原因,是陈某在国内营销中心总监和国内销售部经理职务上,均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的解雇行为符合法定事由,由此无须支付赔偿金。
  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溢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而且亦无法提供辅助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期间的任务指标,溢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地址:http://www.grzx.com.cn/news/wq/201607/t20160720_7824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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